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柴油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的污染,保护环境,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两个实施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装用的柴油机及其车辆。 若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装用的柴油机已按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通过型式核准,则该车型装用的柴油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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