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 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 HJBZ22—1998)的技术内容 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2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产品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重要影响方面,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虑。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22—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22—1998。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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