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活性炭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10L,解吸液体积为8.00mL 时,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3mg/m3和0.2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1.2mg/m3和0.8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30L,解吸液体积为8.00mL 时,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09mg/m3和0.07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36mg/m3和0.28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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