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联合槟榔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东海、薛英、冼爱丹、薛育易、刘统亮、陈胜庭、徐文帅、孟鑫鑫、林树勋、李师、甘杰。 本标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1月16日首次发布,自2018年6月4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和固废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大气、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熏烤炉和锅炉。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在海南省境内从事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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