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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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交水发[2021]63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实施日期 2021-07-1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浙江、连云港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华东、华中监管局,江苏、浙江、湖南、四川、云南监管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电力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江港航物流联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促进长江经济带航运绿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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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pdf 【0.2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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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这份通知是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旨在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以促进航运绿色发展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下是对通知内容的分析:
1. 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目标是提高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力争到2025年底前实现常态化使用岸电。
实施范围涵盖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的内河运输船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海进江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
2. 协同推进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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