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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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函〔2019〕1554号
发布日期 2019-07-22
实施日期 2019-07-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包括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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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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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规范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2号公告,取消环评资质许可后的监管要求。
2. 监管重点
受理审批环节加强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公开通报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违法行为处理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的编制单位及人员。
3. 规范性检查内容
编制单位需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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