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 气污染防治和管理。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 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和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刘景红,李振亮,余海,鲜思淑。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渝市监公告 [2021)10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现决定废止DB50/T672- -2016《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等62项地方标准(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 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 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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