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华、孙广明、孙晓旺、冯守明、付志茹、孙万胜、白明。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水排放的养殖排放水分级与排放水域规定、要求、测定方法、结果判定、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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