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除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行业标准以外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主城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工艺废气部分内容被本标准代替,《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废止。 本标准是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张灿,石光成,鲜思淑,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现有污染源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锅炉、工业炉窑、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的污染源按本标准的要求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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