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牛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 32-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与上述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本标准是对生产者进行有机食品生产、加上、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 2)动物和末加工的动物产品; 3)由一种或多种怕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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