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制定本指南。可作为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南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叶 宏、钱 骏、陈军辉、姜 涛、孙 蜀、杨怡阁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制药工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理,主要包含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大类生产企业和与六大类生产工艺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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