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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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豫环文[2017]211号
发布日期 2017-07-06
实施日期 2017-07-0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河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加强臭氧层保护,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29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30号),现将有关备案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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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的通知.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河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通知概览
核心要求
备案管理明确不同规模企业需在省级或市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年销售HCFCs 1吨以上企业:省级备案(2月25日前)
年销售HCFCs 1吨以下企业:市县备案(2月15日前汇总至省里)
• ODS相关活动企业:按经营范围分别在省级或县级备案
时间节点
• 2017年7月17日前:企业补充完成上年度备案材料提交
• 2017年7月21日前:市县环保局报送备案资料至省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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