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运输过程; —— 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增加了油船控制要求。 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 总吨及以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实施。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 2021 年 7 月 1 日实施。现有 8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 本标准是对油品运输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信息公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