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精神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生态安全边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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