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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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鞍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5-15
实施日期 2020-05-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鞍山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持续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2020年开展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淘汰20蒸吨_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020年计划淘汰燃煤锅炉名单.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鞍山市2020年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通告概览
核心目标
为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鞍山市决定2020年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范围
区域鞍山市建成区(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
对象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除外)。
鼓励淘汰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及建成区外、农村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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