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93)的第三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版本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新增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定义; ——新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务及主要依据;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调源头预防功能,强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精准、可行有效;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明确各组成功能及衔接关系;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强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中的功能,明确符合性分析形式和开展规划符合性分析的范围; ——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要求,明确编制依据要求; ——完善规范评价因子筛选。强调依法评价,增加生态影响评价因子筛选;将新污染物作为评价因子进行识别;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内容; ——新增环境影响评价引用资料要求,强调数据时效性; ——完善建设方案环境比选要求,明确比选方案类型、加深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比选的深度; ——强化工程分析中生态影响因素分析;强调污染源源强核算应符合实际排放的总体原则; ——简化规划环评中所包含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内容; ——简化对环境影响小且周边环境不敏感建设项目的模型预测要求; ——强化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预测,强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污许可衔接; ——新增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论证内容; ——新增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要求; ——优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内容;强化生态监测计划; ——新增排放管理。强调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项目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新增环境管理基础信息要求,增加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信息表至附录; ——新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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