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 9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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