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州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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