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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