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9] 20号)职能划转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予以 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划分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的意见》(冀海发[2008] 11 号)即行废止,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 一并废止。 附件: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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