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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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水体函[2019]620号
发布日期 2019-07-11
实施日期 2019-07-1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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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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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官方复函,回应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定义的询问。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背景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文件(渝环〔2019〕90)提出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定义的明确请求。
2. 法律依据复函引用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
3. 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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