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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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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官方复函,回应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定义的询问。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背景: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文件(渝环〔2019〕90 号)提出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定义的明确请求。
2. 法律依据:复函引用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
3. 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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