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部令和国办函存在出入时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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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5-18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两份文件应该都是没有废止的现行文件,其中都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定义,但两者存在差别,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中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且后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全部存在冲突,我想请问应以那个文件为准?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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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令和国办函存在出入时的疑问.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冲突的回复
关键问题
两份现行文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17号)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存在差异(如特别重大事件中死亡人数标准不同)。
官方回复
若两份文件存在不一致,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准。
核心结论
在标准冲突时,优先执行更高层级的国务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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