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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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1-07-27
实施日期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切实提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杨威强
电话:020-83603457、15915713200,邮箱:1056466565@qq.com;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许技科
电话:020-87532485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
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7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01.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pdf 【0.77 M】 下载  |  查看
02.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pdf 【3.8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概览
一、基本信息
标准类型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发布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广东省工业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管理
二、核心内容
1. 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表1)和处理效率要求(≥80%•90%)
无组织排放涵盖物料存储、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泄漏等全流程控制
2. 重点管控措施
储罐密封要求(浮顶罐/固定顶罐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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