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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