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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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辽环综函〔2021〕827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实施日期 2021-12-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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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环综函 〔2021〕827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1.4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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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流程,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及监管要求。
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情形的项目。
、市两级审批部门每年可选定1•2个重点行业开展后评价。
2. 工作程序
编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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