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最新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动力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的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动力厂。 — —修改 了部分 术语 及其定 义。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人口集中地区”“环境累积影响”“区域叠加影响”。 ——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和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优化了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评价目的,并由原来的“在申请选址审批、建造许可证和首次装料批准书前,分别编制选址阶段、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为“在申请选址审批和建造许可证前,分别编制核动力厂选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HJ969-2018)的要求,修改了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要求;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的要求,修改了核动力厂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 ——根据《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系列技术导则,增加了入海排污口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相关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细化了核动力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非放射性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相关内容,增加了核动力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信息汇总表。 ——根据核动力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评价目的,将原附录调整为附录 A“核动力厂选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和附录 B“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8 年。2016 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保护部于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任务、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冷反应堆发电、供汽供热的陆地固定式核动力厂(单堆堆芯热功率 300MW 以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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