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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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函[2004]95号
发布日期 2004-04-12
实施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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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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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一份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官方复函。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
发文单位未明确指出,但从内容来看,应是国家级环境保护部门。
收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 文件背景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了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问题,文件编号为沪环保法〔2004〕52号。
3. 法律依据
•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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