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5/ 322—2011《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5/ 322—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1 年版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1 年版第 2 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1 年版第 3 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 4 章); ——增加了时段划分(见 5.1);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级规定(见 5.2, 2011 年版 4.1); ——修改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5.2.1, 2011 年版 4.2.1); ——增加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5.2.4); ——删除了部分行业允许最高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限值(2011 年版 4.2.2); ——修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见第 6 章,2011 年版第 5 章);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7 章,2011 年版第 6 章)。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全佳、谢文玲、张宇、胡军、王坚、魏育、陈文田、陈萁琦、郑堰日。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 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 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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