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行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冬梅、王忠伟、肖静、美磊、唐建军、赵聪敏、王博、谭侨、李翔宇。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 号)或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817197传真2311250邮编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联系电话2611281传真2611281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2621090传真2621090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662131传真2623430邮编830002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术语和定义、论证内容和要求、工作步骤、统计方法和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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