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7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除碱回收炉)适用于 HJ 953.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除碱回收炉)适用于 HJ 953.2;配套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1035 或 HJ 1103;印刷工序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1066;执行 GB 18484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1038;执行 GB 18485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 HJ 1039。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 HJ 942 和 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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