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监测的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数据处理、测量结果与计算方法、监测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地铁运营技术研发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5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监测的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数据处理、测量结果与计算方法,以及监测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受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影响的敏感建筑物开展室内噪声监测,其他类型城市轨道交通所引起的结构噪声在满足本标准测量条件、点位布设等相关条款规定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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