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46《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第 3 部分:实体防护与入侵报警子系统; ——第 4 部分:化学监测子系统; ——第 5 部分: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 ——第 6 部分: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检测及处置。 本部分为 DB11/T 646 的第 5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DB11/646.5-2009《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第 5 部分: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 本部分与 DB11/646.5-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 2、3,2009 年版 2、3); ——修改了“放射性”、“核材料”、“高浓缩铀 HEU”、“低浓缩铀 LEU”、“反应堆级 Pu”、“武器级 Pu”、“放射性材料”、“放射性材料监测系统”、“置信度”、“误报率”、“伽马探测灵敏度”、“中子探测灵敏度”、“剂量当量率”的定义(见 3.1、3.2、3.3、3.4、3.5、3.6、3.7、3.8、3.9、3.10、3.13、3.14、3.15,2009 年版 3.1、3.2、3.3、3.4、3.5、3.6、3.7、3.8、3.9、3.10、3.13、3.14、3.15); ——将“放射性材料监测范围”和“放射性材料的检测”修改为“放射性材料监测”,并将各级条目的序号和名称相应做了修改(见 5,2009 年版 5、6); ——修改了监测模式中精检的说明(见 5.2.3,2009 年版 6.1.3); ——增加了监测模式中有关信息联网的要求(见 5.2.4); ——修改了放射性材料检测流程图(见 5.3,2009 年版 6.2); ——修改了普检功能要求的部分指标(见 5.4.2 a)、d),2009 年版 6.3.2 a)、d)); ——修改了普检性能要求的部分指标(见 5.4.3 c)、e),2009 年版 6.3.3 c)、d)、e)); ——修改了便携式核素识别装置的名称(见 5.5.1,2009 年版 6.4.1); ——修改了精检功能要求的部分指标(见 5.5.2 a)、c)、e)、h)、i),2009 年版 6.4.2 a)、c)、e)、f)、i)、j)); ——修改了精检性能要求的部分指标(见 5.5.3b)c)、d)、e)、f)、g),2009 年版 6.4.3.2、6.4.3.3、6.4.3.4、6.4.3.5、6.4.3.6); ——修改了应急处置措施的部分要求(见 6.1、6.2,2009 年版 7.1); ——增加了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要求一章(见 7)。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伟年、李树启、左五平、魏义祥、赵崑、蒲中奇、吴晓光、王小平、赵金勇、梁孟昌、马腾、叶响、李泽雄、王培新、陈敏波、孙明阳、张国建、张晔、曾广坤、陈伟、宋爱丽。 DB11/T 646.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646.5—2009。
DB11/T 646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放射性材料监测、应急处置措施和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的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并指导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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