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自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 促进燃气锅炉生产、运行车!l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按照GB厅1. 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是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光武、烘雯、闰静、朱英杰、张肤、武彤冉、罗志云、王勇、石爱军、贺洪燕、王掘。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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