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市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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