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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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通告[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08-16
实施日期 2019-09-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温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市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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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pdf 【0.2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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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温州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概览
目的: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
禁燃区范围
鹿城区除藤桥镇、山福镇外全部区域
龙湾区全域(含浙南产业集聚区)
瓯海区全域(含温州生态园)
洞头区北岙街道、灵昆街道(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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