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贵州省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贵州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领导多次到现场调研指导水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各级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聚焦水质目标,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细化工作措施,采取挂牌督战、挂图作战、挂账销号“三挂打法”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8.2%,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人民群众水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增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编制了《贵州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十四五”时期贵州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十四五”时期,贵州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三水”统筹,紧紧围绕“四化”建设,以守护优良水生态环境为总目标,强化美丽河湖创建,补齐环保基础设施短板,重点解决磷化工、电解锰、白酒等行业污染问题,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隐患,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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