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659—201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50/659—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第1章); b)增加并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引用标准(见第2章,2016年版第2章); c)增加并调整了行业和术语的定义(见第3章,2016年版第3章); d)删除了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见2016年版3.9、3.10); e)更改了有组织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增加了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见4.1、表1、表2,2016年版4.1、4.2、表1、表2); f)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见4.2、表3,2016年版4.3、表3); g)更改了"排气筒高度要求"的描述(见4.1.2、4.1.3,2016年版第5章); h)更改了"污染物监测"各条款表述形式(见第5章,2016年版第6章); i)新增并删除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见表4,2016年版表4); j)更改了"实施与监督"各条款表述形式(见第6章,2016年版第7章); k)更改了基准氧含量的相关系数(见表5,2016年版表5); l)删除了"附录A/T工业炉窑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见2016年版附录A/T); m)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自行监测技术规范"(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投远达绿碳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起草人:方维凯、李振亮、邓旭、彭超、张勇、彭枫、乔玉红、吕改艳、吴其荣、王济平、曹云擎、曹雪莹、陈木兰、杜敏、刘丹丹、汪凌韬、王晓宸、向英、王川、杨洋、张丹、胡伟、袁睿、吕平江、谢耕、李陵、袁亮、王进。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50/659—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铅锌冶炼、黑色金属冶炼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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