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邢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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