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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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环办便函〔2026〕355号
发布日期 2026-10-24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加强对核技术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辐射安全,我部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 ( 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4日。
联系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孙跃先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王寅宁
电话:(010)65646153
(010)82205504
邮编:10000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箱:wangyinning@chinansc.cn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2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34 M】 下载  |  查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修订是为贯彻落实2026年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适应监管形势,压实主体责任。修订遵循法典统领、问题导向、协同兼容、强化惩戒原则。过程历经调研、起草、专家审查等阶段。重点内容涵盖:厘清监管范围(聚焦“可能造成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完善许可管理(新增出口罚则、健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调整射线装置定义、新增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要求)、提升违法成本并强化主体责任,以及统一文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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