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重新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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