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实现《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现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要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目标任务,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结合各自职责,完善具体配套措施。各设区市要在2011年8月15日前,提出本地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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