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Sichuan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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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51/2377-2017
发布日期 2017-07-13
实施日期 2017-08-01
适用区域 四川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pdf 【0.3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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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是一项地方性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四川省内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下是对标准内容的分析:
1. 标准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防治大气VOCs污染。
适用于四川省内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管理,包括现有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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