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能力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406-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407-2017)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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