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为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需要而制定。 本标准从1996年7月22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组织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噪声及振动控制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北京市环保局技术培训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迪、张雨生、蔡京京、李孝宽、战嘉恺。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通风消声器的技术性能及其检验方法。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通风机、鼓风机和通风空调系统配套使用的消声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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