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与GBZ/T 181—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资质的要求(见2006 年版的4.1、4.2); b) 更改了编制评价报告书或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见4.2,2006 年版的4.3); c)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见4.4~4.7); d) 增加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要求(见5.1.7~5.1.9、6.1.7~6.1.9); e) 增加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分析要求(见5.3.3、6.3.3); f) 增加了与辐射有关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见5.3.4、6.3.4); g) 增加了安全防护设施核查计划的要求(见5.5.4); h) 增加了管理制度的范围要求(见5.8.2); i) 增加了对结论内容、语言的要求(见5.9.1、6.9.1); j) 增加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依据和评价目标的具体要求(见6.1.2、6.1.3、6.1.4、6.1.5、6.1.6); k) 增加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对预评价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的要求(见6.1.10); l) 增加了应急预案的要求(见6.7.2); m) 增加了为评价报告建立评价档案的要求(见第9 章); n) 更改了用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要求(见附录A,2006 年版的附录A); o) 删除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见2006 年版的附录B); p) 删除了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见2006 年版的附录C); q) 删除了报告书扉页1 的要求(见2006 年版的附录D 的D.2); r) 增加了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案编制要求(见附录B); s) 增加了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评价方法(见附录C); t) 增加了一般评价程序和流程(见附录D); u) 更改了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格式(见附录E,2006 年版的附录E); v) 更改了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的格式(见附录F,2006 年版的附录F)。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进、曹兴江、陈尔东、张继勉、范向勇、朱卫国、马加一、刘德明、郑森兴、陆见霏。 本标准于2006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表的内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