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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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冀环办字函〔2015〕303号
发布日期 2015-09-10
实施日期 2015-09-10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从即日起取消环保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等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变相审批的方式行使该权力。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和优化内部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控,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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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取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事项的通知
文号冀环办字函【2015】303号
发布机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0日
核心内容
1. 取消事项根据省政府决定(冀政发【2015】38号),取消环保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2. 执行要求
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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