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洪燕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汽车制造厂及现有汽车制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汽车制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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