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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