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清理规范直接涉碳类备案认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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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认秘函[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07-02
实施日期 2024-07-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国认监〔2024〕3号),我委组织对各机构在国家认监委备案(2024年5月30日之前)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进行了核查,现要求各机构根据核查结果(见附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
二、对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发布的最新认证项目分类代码,注销原备案规则后重新进行备案。
三、对2024年5月30日之后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规则,认证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四、上述清理规范工作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委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及其证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对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的管理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及相关认证证书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直接涉碳类认证健康有序发展。
认证监管司工业品处:徐天峰 010-82260866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王鹏 010-82261364
附件: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核查情况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4年7月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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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核查情况.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核查情况》列出了一系列认证机构及其对应的机构批准号、认证规则数量,包括需重新备案的认证规则数量和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数量。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数据概览文件中列出了多个认证机构,每个机构都有其机构批准号,以及两个关键的数字指标:
需重新备案的认证规则数量
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数量

2. 机构批准号每个认证机构都有一个独特的机构批准号,如“CNCA•R•2002•001”等,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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