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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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佛环[2019]32号
发布日期 2019-02-28
实施日期 2019-02-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佛山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7.7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概览
1. 目的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 适用举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未批先建污染企业
偷排废水(暗管、渗井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在禁燃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如重金属超标排放等)
3.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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