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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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
发布日期 2020-09-23
实施日期 2020-09-2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03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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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概览
核心内容
1. 立法目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节约用水管理,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关键制度
水资源管理实行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及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管理机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旗县分级负责。
计划用水用水人需申请用水计划,超量部分阶梯加价收费(2•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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